开云体育赞助商:66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体系装上“我国心脏”

  技能高度密布、制作难度大的大功率晶闸管,是超高压、特高压输电线路构筑“智能电网”的“心脏”部件,曩昔长时间受制于国外技能独占。我国南车株洲电力机车研究所11月30日宣告,我国建造的全球首条66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体系,现已成功装置上了国产5英寸7200V晶闸管并投入正式商业运转。

  1300多公里长的宁东直流工程是世界上第一个660千伏电压等级的直流输电工程,是国家“西电东送”战略的重点工程。记者从我国南车株洲电力机车研究所了解到,高压晶闸管作为高压直流输电换流阀的中心部件,是操控特高压输电线路体系正常运转的“心脏”部件之一。我国南车株洲所部属的株洲南车年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经过自主立异,把握了高压大功率晶闸管的规划、制作和检测实验技能,还斥资上亿元建成了高压大功率晶闸管产业基地,上一年经过揭露竞标一举获得了宁东直流工程大功率晶闸管订单。

  据了解,到11月28日晚,装置在宁东直流工程各个换流阀中的5458支5英寸7200V晶闸管,经过了各项严厉的技能测验,开端正式投入商业运转。这标志着我国“智能电网”自主中心配备制作技能,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这条输电体系西起宁夏银川东换流站,东至山东青岛换流站,线个省区。(苏晓洲)

12-15
2025
开云体育赞助商:荣信汇科科创板IPO已问询 主营新式电力体系中心设备研制、制作及出售

  智通财经APP得悉,12月11日,荣信汇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荣信汇科)请求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审阅状况变更为“已问询”,国金证券为其保荐人,拟募资9.77亿元。

  招股书显现,荣信汇科是专门干新式电力体系中心设备研制、制作、出售及服务的技能企业,首要为客户供给柔性输电成套配备、大功率变流器等高端配备和技能服务。

  公司产品及服务大范围的应用于新式电力体系“源-网-荷-储”各范畴,详细包含高效发电、电力输配、油气管网、国防科工、船只制作、冶金化工、电能存储等重要职业和严重工程,助力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式电力体系,促进国际电力高端配备的技能革新。

  柔性直流输电技能是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式电力体系的关键技能之一,而柔性直流换流阀是柔性直流输电体系的中心设备。荣信汇科作为柔性直流换流阀成套配备的首要供货商之一,自2020年头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按中标容量计算公司市场占有率超越25%,位列职业榜首队伍。

  陈述期内,公司下流客户首要为国家电网、南方电网、新能源发电集团、国家管网等大型国央企、工矿企业以及海外新能源发电、工矿企业等;企业首要收购电子元器件(IGBT、电容器、二极管等)、结构件、水冷体系等原材料。

  公司客户集中度较高。陈述期内,前五大客户的出售的收益算计占公司运营收入的占比分别是96.55%、70.84%、71.27%和92.96%。假如以上客户对收购需求、定价准则等做出严重调整,或许公司产品功能或售后服务不能继续完成用户的需求,将对后续经运营绩带来晦气影响。

  财政方面,于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及2025年1-6月,公司完成运营收入约为19.42亿元、2.33亿元、5.08亿元、2.34亿元人民币.

12-14
2025
开云体育赞助商:企业动态 以百年科技之名助力饮食业品质“鲜”行

  8月8日,第17届中国冷冻冷藏食品展/中国预制食材展览会/中国餐饮食材展在郑州国际会展中心盛大启幕。作为食品加工行业的资深空调产品和方案提供商,麦克维尔携6大饮食业冷热需求解决方案重磅亮相本次展会,积极开拓和赋能饮食业应用。食品安全事关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是食品产业的生命线。在饮食业中,确保食品在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等所有的环节的安全至关重要,而空调与冷冻冷藏解决方案,在保障食品生产的全部过程中的温度、湿度控制和空气净化、冷藏等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麦克维尔自1872年成立以来,一直专注于暖通空调、冷冻冷藏与净化技术的研究和应用,并持续通过变频技术、替换环保冷媒等方式,提供绿色技术和完善的解决方案,在 “食品安全”的战略背景下,持续为推动饮食业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保障。此次展会,麦克维尔以“百年科技 ? 品质‘鲜’行”为主题,为饮食业带来了涵盖大型冷库工业冷冻、食品加工建筑冷热源、食品加工存储冷冻冷藏、食品加工设施冷却、高温热泵替代锅炉等6大饮食业高效解决方案,让与会嘉宾一站式了解行业新产品、新方案、新趋势,吸引了各方关注并洽谈深度合作。麦克维尔在食品加工行业拥有广泛的案例,无论是大型的冷库建设、物流中心的冷冻,还是预制菜的冷冻水需求,亦或是各种无尘车间的净化空气处理设备、食品加工设施的冷却需求,麦克维尔完善的产品线总能提供实现用户需求的解决方案。

  从“吃得饱”到“吃得好”再到“吃得健康”“吃得有文化”,随着消费者需求一直在升级,未来饮食业将继续朝着健康化、多元化和品质化方向发展。凭借着优质的产品和方案以及众多的案例,麦克维尔荣获本届展会的“食鼎奖 中国冻品食材行业金牌供应商”。未来,麦克维尔将秉承着“在中国,为中国”的发展理念,更积极地参与民生保障工程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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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31日,深圳麦克维尔空调有限公司正式通过依据GB/T 39116-2020《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和GB/T 39117-2020《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评估方法》国家标准的严格评估

  在天津河西区教育资源多元化发展的背景下,一所高起点、高标准建设的全新某高中已璀璨落成,并将于2025年9月正式开学。这所汇聚优质资源、承载教育理想的现代化校园,以其鲜明的特色与前瞻规划,正吸引着众多师生与家长的目光。

  第三十六届国际制冷、空调、供暖、通风及食品冷冻加工展览会(简称“2025中国制冷展”)以智联冷暖,共享未来(Intelligence-powered cooling and heating for shared future)为主题盛大启幕,这场汇聚全球数十个国家和地区、超千家参展企业的行业盛会,正以创新科技共绘全球暖通行业可持续发展蓝图。

12-14
2025
开云体育赞助商:关于对呼阀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洪文曙、洪依茹、吕季萍、翟振海、海日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3年10月25日,呼阀控股与内蒙古中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汽新能源)及中汽新能源原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黄柯燚签订《增资协议》,确认公司以截至2023年10月31日对中汽新能源的债权11,334,730元转为对中汽新能源10.18%的股权。同日,黄柯燚与呼阀控股及其董事洪依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认缴出资中的45,445,982.30元(占中汽新能源注册资本的40.82%)、54,554,017.70元 (占中汽新能源注册资本的49%)分别转让给呼阀控股和洪依茹,本次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为0元。2023年11月9日,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工商变更。

  公司参与上述股权转让交易金额合计56,780,712.30元, 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60.05%。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3号)(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股权转让行为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上述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未事前进行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重组办法》第五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二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洪文曙(董事长及总经理任职时间为2015年7月25日至今、董事会秘书任职时间为2023年7月28日至2024年1月30日,2024年11月24日至今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时任董事洪依茹(任职时间为2023年7月20日至2025年6月18日)、时任财务负责人吕季萍(任职时间为2023年7月28日至2024年1月30日)对上述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重组办法》第六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五条、第三十一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4年11月8日,公司擅自与中汽新能源股东、执行董事、经理洪依茹(呼阀控股时任董事,与呼阀控股董事长兼总经理洪文曙系父女关系)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对中汽新能源的出资55,660,712元(占中汽新能源注册资本49.99%)一次性转让给洪依茹,并于2024年11月18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公司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未事前进行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直至2025年1月14日、2025年2月7日,公司分别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对上述关联交易予以补充确认并披露。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洪文曙、时任董事洪依茹、时任财务负责人翟振海(任职时间为2024年2月1日至今)、时任董事会秘书海日汗(任职时间为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11月24日)对上述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5年6月4日,公司认缴出资10000万元设立内蒙古恩维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上述设立子公司事项未事前进行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直至2025年6月11日、2025年6月27日,公司分别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补充披露上述事项。

  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公开披露规则》(股转系统公告〔2021〕1007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二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洪文曙、时任财务负责人翟振海对公司上述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五条、第三十一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公司关联方中汽新能源2024年度累计占用公司资金369.00万元,期末资金占用余额117.82万元。截至2025年7月18日,仍有117.82万元未归还。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也未在2024年年报中披露。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七项的规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洪文曙、时任董事洪依茹、时任财务负责人翟振海、时任董事会秘书海日汗对公司上述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五条、第三十一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五、未及时披露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被纳入失信惩戒对象事项

  2024年2月4日,公司被被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洪文曙被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公司不迟于2024年2月4日知悉上面讲述的情况,但未及时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直至2024年3月15日才予以补充披露。

  2024年8月28日,公司被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2024年8月22日,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洪文曙被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公司不迟于2024年8月28日知悉上面讲述的情况,但未及时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直至2024年10月23日才予以补充披露。

  2024年11月20日,公司被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2024年11月19日,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洪文曙被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公司不迟于2024年11月20日知悉上面讲述的情况,但未及时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直至2025年1月14日、6月3日才予以补充披露。

  2024年12月9日,公司被呼和浩特市区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2024年12月6日,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洪文曙被呼和浩特市区人民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公司不迟于2024年12月9日知悉上面讲述的情况,但未及时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直至2025年1月14日、6月3日才予以补充披露。2024年12月9日、2024年12月6日,上述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司和洪文曙被限制高消费在2024年年报中也未披露。

  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公开披露规则》(股转系统公告〔2021〕1007号)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九项,《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三条第七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洪文曙、时任财务负责人翟振海、时任董事会秘书海日汗对上述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五条、第三十一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3号)第三十二第二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七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对洪文曙、洪依茹、吕季萍、翟振海、海日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吸取这次的教训,格外的重视以上问题,逐步加强内控管理,确保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合法有效运作,切实提高信息公开披露意识和规范运作水平。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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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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